更新時間:2025/3/28
感謝您使用 PARKING ONLINE(下稱甲方)月租車位服務(下稱「本服務」),申請本服務的用戶(下稱「乙方」)請詳細閱讀本契約條款(下稱「本條款」),若您完成本服務付款時,即代表您已充分審閱、了解並同意本條款,並同意除本條款特別約定之事項外,其他於 PARKING ONLINE 平台所公告之政策(包括但不限於服務條款、隱私權政策、退款政策),若您不同意以下任何條款內容,請勿使用本服務。
- 關於PARKING ONLINE月租車位服務
- 本服務將生成月租合約(下稱「合約」),並依照合約為乙方建立月租首期訂單及其後每月之續約訂單(下稱「續約訂單」)。
- 本服務可能有申請資格及/或名額等限制,甲方對本服務之申請保有最終核准與否之權利,並得自動取消您的月租合約。
- 本服務之合約建立方式可分為:
- 乙方自行建立:乙方透過本服務之內建地圖搜索或透過網址選擇月租場地後,自行選擇月租方案並輸入指定資料後申請建立合約。
- 簡訊開通建立:乙方透過聯繫甲方或與第三方廠商之協議,確認欲建立之月租車位方案後,由甲方透過簡訊發送該合約之開通付款連結。乙方必須透過簡訊中之連結,於公告期限內完成簡訊開通之月租合約建立(下稱「合約歸戶」)。
- 透過簡訊開通建立之月租合約,其方案可能與乙方聯繫甲方當下或乙方與第三方廠商產生協議時有所不同,具體方案及費率規則依 PARKING ONLINE 透過簡訊發送之合約公告為準。
- 乙方需確認並同意 PARKING ONLINE 提供之新合約條款,否則視為放棄租用權利。
- 乙方可選擇是否進行合約歸戶。若進行合約歸戶,後續將套用本服務的平台服務協議及月租車位服務條款,包含但不限於月租首期訂單、續約訂單、合約終止等條件。若不進行合約歸戶,或於合約歸戶後申請合約終止,皆視為放棄租用權利,不得要求額外補償。
- 合約啟用:合約啟用受月租首期訂單付款成功與否影響。根據乙方實際付款月租首期訂單時間之不同,將改變合約啟用日與相應之首期月租費用。
- 如乙方於每月1-24日間申請合約並且首期租金訂單於當月24日23:59前付款成功,則合約將於當月內啟用,其中當乙方付款成功時間落於每日0:00-12:00期間,則合約於當日23:59前啟用;如付款成功時間落於每日12:01-23:59期間,則合約將於隔日中午11:59前啟用。
- 如於每月25日至月底期間申請,並付款首期租金訂單,則合約將統一於下個月1日00:00生效並啟用。
- 首期費用計算規則請參閱第2條規定。
- 月租首期訂單:
- 月租首期訂單之付款成功與否,將影響合約啟用狀態。
- 本服務之月租首期訂單有付款期限,付款期限可能因不同建立方式有所不同,將按照本服務於付款頁面之公告為主。
- 月租首期訂單之成功付款時間,可能影響該合約之啟用日。詳細請參閱第一點第D條之規範。
- 續約訂單:
- 申請本服務並完成月租首期訂單付款後,在乙方未主動申請解除合約狀態下,系統於每月25日0:00起將生成次月之續約訂單,並進行該訂單之自動付款作業。
- 本服務得依首期與續約訂單之付款成功與否啟用或解除合約。
- 本服務之月租首期訂單有付款期限,乙方於該付款期限的付款狀態,將影響合約狀態。
- 如乙方於公告之付款期限內,完成首期費用支付,則該合約將視為已啟用合約。
- 如乙方於公告之付款期限內,未完成首期費用支付,則該合約將視為未啟用合約。且於公告之付款期限逾期後,甲方得自動解除該月租合約,乙方將視為放棄該月租車位之申辦。
- 本服務採不保留車位形式,如乙方綁定之付款方式因故無法扣款成功,使下月之續約訂單未能於前月月底23:59前付款完成,則該合約之有效期間自動調整至承租日起到當月月底止,逾期未付款完成者視同放棄該車位與合約權益。
- 本服務之月租首期訂單有付款期限,乙方於該付款期限的付款狀態,將影響合約狀態。
- 乙方持本合約進入該合約對應之停車場時,與甲方合作之第三方供應商將提供不限定區城之不特定車位供其停放車輛。本服務提供之方案為非固定車格位,乙方不得指定車位,且無車位保留權,如遇滿場則將依停車場規範依序進場,並採取「先到先停」之公平原則。
- 停車場費率非永久固定,如有費率或方案變動,甲方應事先公告。
- 付款
- 除首期訂單須由乙方手動完成付款以啟用合約外,當乙方手動完成首期訂單付款時,即視為同意授權本服務依照乙方於 PARKING ONLINE 平台(下稱「本平台」)綁定之付款方式為續約訂單自動進行付款。
- 月租車位費用(下稱「費用」)計算方式
- 費用為乙方選擇之合約方案之價格,亦為首期訂單與續約訂單之計價基準。
- 首期訂單之費用將受付款時間與對應之合約啟用日影響,費用將按照合約啟用日(含)至月底之總天數乘上每日費用而得,每日費用計算方式則為該合約方案之費用除30日後無條件進位計算而得。舉例如下:
- 例一:如乙方於2024/3/17 9:10申請費用為$3,500之合約
- 每日費用:$3,500/30 = $117。
- 合約啟用日:2024/3/17 23:59前。
- 首期訂單期間:2024/3/17 – 2024/3/31,共15天。
- 首期訂單之費用:$117*15 = $1,755。
- 例二:如乙方於2024/3/17 14:10申請費用為$3,500之合約
- 每日費用:$3,500/30 = $117。
- 合約啟用日:2024/3/18 中午11:59前。
- 首期訂單期間:2024/3/18 – 2024/3/31,共14天。
- 首期訂單之費用:$117*14 = $1,638。
- 訂單金額為首期費用或當期費用扣除優惠券折扣後計算而得。如乙方開啟「自動套用優惠券」功能,本服務將自動套用最適用之優惠券後為續約訂單進行自動付款。惟優惠券之使用受該優惠券注意事項及平台服務條款所規範。
- 如遇付款失敗或自動付款失敗之情事,本平台將透過本服務內建之功能提醒乙方重新綁定有效之付款方式,如乙方未於公告之時限內完成付款方式綁定,本服務有權自動取消乙方之續約訂單,並自動解除所有啟用中之月租合約。
- 變更
- 本服務(以及任何適用的限制)請以本服務網頁公告為準,若有內容調整,甲方將以合理方式通知,包括但不限於透過 App 推播、電子郵件、簡訊或本服務頁面公告等。本條規範下的合約內容調整,將於次期訂單生成時生效,不影響此前已付款成功之訂單,若您不同意該等調整,請按第4條規定解除合約,未取消者視為同意。
- 本服務提供乙方申請變更已啟用合約之發票開立方式:
- 當申請變更成功時,後續成立之續租訂單將以最新之設定開立發票,過往之訂單發票將不予以變更。
- 變更合約之發票開立方式有其頻率限制,本服務受理30天變更乙次。
- 解除合約暨訂單取消
- 乙方得隨時透過本平台提出解除合約申請,線上申請解除合約採「終止續訂原則」,乙方於本平台點擊「確認」送出解除合約申請時,即代表同意終止合約,本服務將不再保留下月起之月租車位,並取消本合約底下之下月續約訂單,且不再生成其後所有續約訂單。惟,已成功付款之續約訂單將自動進入退款程序。
- 如乙方申請之退款涉及已付款成功之月租訂單,甲方將對該退款申請酌收5%退款手續費。退款費用將無條件捨去小數點以下之金額後退回。
- 如乙方因個人因素無法配合「終止續訂原則」之解除合約條款,請聯繫客服。
- 如因合約內容中之停車場停止合作或因政府法令限制規定無法繼續合約時,本服務得隨時通知通知乙方,乙方同意配合提前終止本合約,且不得要求甲方為其他任何給付或賠償,甲方將按日返還提前終止之該期合約中未使用日期之費用。
- 乙方如有違反停車場使用規定,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並對違規乙方追繳停車費。
- 本合約結束或終止翌日,乙方應將租賃標的物回復原狀返還甲方且不得拖延,乙方如未遷讓返還停車位予甲方,甲方除得取消乙方進出停車場之權利外,並得向乙方請求自續訂生效日起按照合約每期費用換算每日費用之二倍金額作為違約金,乙方絕無異議。甲方並得委派強制拖吊該車輛,相關拖吊費用及保管費用等由乙方負擔,倘因造成乙方車輛毀損,甲方將不負擔賠償責任,甲方並保留任何停車位及設備毀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乙方不得異議。
- 權益與責任
- 乙方需按本合約及本合約底下停車場之規範停放於該停車場指定區域或樓層,如未按規定停放,甲方將按該場臨停費率收取每日停車費,並有權隨時解除合約。
- 乙方應遵守甲方所訂相關停車場規定使用,並不得將租賃標的物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若造成甲方之損害,乙方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 乙方使用甲方停車位,如因人為操作疏失,造成甲方或他人財產或停車場設備損失,經佐證確認責任歸屬後,乙方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 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不負保管之責,乙方不可將貴重物品留於車內,如因其他不可抗力或天然災害等致車輛受損,甲方概不負賠償之責任,乙方亦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 於中央氣象局或其他主管機關發布豪雨或陸上颱風警報時,如該停車場因位置或地勢等因素而通知車處須進行移車時,乙方應於收到通知後將車輛駛離該停車場,以免受到不可抗力之災害,且不得因此請求退費、補償或為任何主張,倘因乙方未依通知移車而致發生損害時,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甲方催告後而仍未改正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已繳訂閱費用將不予退還:
- 以租賃物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或違反租賃契約任一規定時。
- 將車位作為設定擔保或為其他之負擔。
- 損壞租賃物或附著物,而不為賠償之時。
- 一般條款
- 乙方應填寫正確基本資料,以便甲方提供相關訊息,確保乙方的權益。乙方通訊方式變更若未依規定通知甲方,致使錯失重要訊息或喪失權益者,概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不得據此請求損害賠償。
- 乙方不得擅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移轉予其他任意第三人。
- 如甲方與甲方關係企業(按台灣公司法定義)辦理分割或合併時,乙方同意,甲方於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於分割基準日或合併基準日起,轉讓予甲方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或新設公司,或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
- 基於甲、乙雙方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甲、乙雙方簽訂之租用契約條款如對乙方較交通部公告之應記載事項規定標準而更為有利者,從其約定。
- 您同意以電子文件為本服務申請及相關契約之表示方式。